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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8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260元。
  二、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6800元。
  三、2008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2876元。按照2876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2876元与136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1360元。
  四、按照《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2008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895元。
  五、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规定,2008年度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1260元。
  六、2008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36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26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1895元。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作者: caoshubin 2008年07月7日, 星期一 22:1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从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执行新政策

从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执行新政策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1%,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8469元需备案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降低比例最低为5%
缴存额调整同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1%,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1%。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07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40元,原则上不超过8469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8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2006、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亏损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60%(1422元、1694元)的,可以申请降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6、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并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缴存比例的,可按2008年政策执行。
2006、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亏损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0%(948元、1129元)的,可以申请缓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调整同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欠缴单位也应办理年度检验。
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要求及时间。单位完成200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相关表册。
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首页查询各区县管理部对外咨询电话,也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7838172。

- 作者: caoshubin 2008年07月7日, 星期一 22:13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从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执行新政策

从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执行新政策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1%,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8469元需备案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降低比例最低为5%
缴存额调整同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1%,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1%。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07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40元,原则上不超过8469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8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2006、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亏损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60%(1422元、1694元)的,可以申请降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6、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并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缴存比例的,可按2008年政策执行。
2006、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亏损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0%(948元、1129元)的,可以申请缓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调整同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欠缴单位也应办理年度检验。
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要求及时间。单位完成200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相关表册。
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首页查询各区县管理部对外咨询电话,也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7838172。

- 作者: caoshubin 2008年07月7日, 星期一 22:13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从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执行新政策

从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执行新政策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1%,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8469元需备案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降低比例最低为5%
缴存额调整同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1%,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1%。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07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40元,原则上不超过8469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8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2006、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亏损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60%(1422元、1694元)的,可以申请降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6、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并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缴存比例的,可按2008年政策执行。
2006、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亏损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0%(948元、1129元)的,可以申请缓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调整同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欠缴单位也应办理年度检验。
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要求及时间。单位完成200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相关表册。
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首页查询各区县管理部对外咨询电话,也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7838172。

- 作者: caoshubin 2008年07月7日, 星期一 22:1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我市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逐步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我市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逐步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为方便贷款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将于2月25日在工商银行河北支行和天津银行开源支行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并逐步在全市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职工办理委托提取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方便快捷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委托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称“缴存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借款人(及配偶)同时具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应同时委托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将委托缴存银行于10个工作日内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借款人(及配偶)每月无需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柜台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委托提取业务可在贷款时或贷款后办理
新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应在申请贷款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办理完毕提出委托提取申请。
■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可变更或终止协议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转移、贷款账号变更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卡号变更的,委托提取协议自动变更为相应内容;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均注销或贷款偿清的,委托提取协议自动终止,借款人(及配偶)无需重签协议。
■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几点注意事项
1.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2.委托提取协议于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后首次还款并成功提取后生效。
3.借款人(及配偶)应妥善保管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提取协议,办理变更或终止协议手续时需交回贷款银行。
4.已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按月还款的贷款还款凭证不得用以办理柜台提取手续。
另外,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丢失后账户信息泄漏甚至资金被冒取,自2008年2月25日起,职工刷住房公积金龙卡后输入密码三次错误的,住房公积金龙卡被锁定,下一工作日自动解锁。


政策问答:
1.哪些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截至目前,已开办委托提取业务的贷款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各支行、工商银行河北支行和天津银行开源支行。
2.职工应在何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到哪儿办理?
新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应在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3.办理委托提取需提供哪些申请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只需按规定提供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3)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
①配偶身份证件及二份复印件;
②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③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同户籍户口簿及二份复印件。
(4)《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5)最近一期《还款凭证》及二份复印件,尚未偿还首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及二份复印件。
4.职工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何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划入哪个资金账户?
职工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5.提前还款可以委托提取吗?
只有借款人按月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可以委托提取,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均不可委托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应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的有关规定到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提取,但按月偿还贷款的还款凭证不得作为柜台提取凭证。
6.借款人签订《委提协议书》后,配偶还可以再申请办理委托提取吗?
借款人签订《委提协议书》后,配偶可再申请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配偶需到贷款银行签订《变更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7.职工办理委托提取后,提取额度和顺序如何规定?
(1)委托提取额度
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借款人及其配偶各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
借款人每月还款只能提取一次。
(2)委托提取顺序
借款人按月住房补贴、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配偶按月住房补贴、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
前一顺序账户内资金提取完毕,再提取下一顺序账户资金,各账户至少保留壹元余额。
8.以前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还有效吗?
《关于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下发前,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已签订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继续生效。

- 作者: caoshubin 2008年03月13日, 星期四 21:3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本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看门诊特殊病如何报销

本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看门诊特殊病如何报销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少市民在登记、缴费时对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种类、范围和标准有疑惑,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包括的病种是: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门诊特殊病还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范围:一是癫痫,报销范围是,脑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抗癫痫药物治疗、抗癫痫药物血药浓度监测。二是再生障碍性贫血,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雄性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三是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PAIg及血小板相关补体检测、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四是其他门诊特殊疾病,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标准: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疾病在门诊就医享受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11月9日, 星期五 15:3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必须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应首先向本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劳资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情及治疗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及近一年的住院、门诊病历(或摘要)、X、CT、ECT、MIR片、B超、心、脑电图及病理报告书、化验单等,同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上报。
  二、鉴定材料审核阶段
  1、备齐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后,由单位报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驻津单位直接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初审,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单位。
  2、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单位;材料不全的由单位补充再报;材料合格的由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一式三份)、《申报病退提前退休材料目录》,并按统一要求编号上报。
  三、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1、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有关医疗专家,负责申请因病提前退休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好本单位职工到场鉴定。
  2、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职工询问有关病情并作必要的临床检查(有些检查由市劳鉴办提前安排进行),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实职工的病历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后,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表四)》,形成鉴定意见。
  3、市劳鉴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填写鉴定结论。
  四、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审批退休阶段
  市劳鉴办在鉴定结论产生后五日内通知单位,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为职工填写《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8月4日, 星期六 09:05  回复(4) |  引用(0) 加入博采

新办劳服企业可免三年税

新办劳服企业可免三年税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凡本市辖区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以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新注册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新办劳服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劳服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销售额是否符合规定。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检查的,应当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不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关停并转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收回,上交到市劳动保障部门。

  申办劳服企业具备三大条件

  一、必须是新办企业。新办企业是指从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算起,在一年之内申办劳服企业的企业。

  二、劳服企业从业人员须在8人以上,且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含60%)。劳服企业需与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一年),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服企业的规模界定在小企业范围内,即满足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含300人)。

  哪些企业不能申请认定

  从事建筑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机构、企业;从事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服务业中的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娱乐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7月16日, 星期一 19:53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天津市关于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稳定就业状态,减轻个人缴费负担,根据市政府增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意见,依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就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起提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一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50%;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二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75%。
  二、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新标准补发。
  三、进一步扩大享受补贴范围。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曾参加失业保险,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是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帮扶,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促进就业困难群体早日实现再就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7月7日, 星期六 16:13  回复(3) |  引用(0) 加入博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7月7日, 星期六 16:09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7月7日, 星期六 16:0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贷款担保费补贴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贷款担保费补贴

      继向低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大病职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后,我市再次出台面向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的新政策,5月8日以后发放的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该政策的实施,将切实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消费负担。
申请担保费补贴对象:职工或其配偶为被拆迁人,经国土房管部门批准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职工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予以50%的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持有关资料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担保费补贴不能弄虚作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与相关部门对职工享受担保费补贴的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借款职工申报情况不实的,将追回已补贴资金。
5月8日前已发放贷款不再享受补贴。该政策实施日期为2007年5月8日,2007年5月8日前已发放的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不再享受担保费补贴。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7月5日, 星期四 20:52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新政策

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新政策

提高全市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控制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需备案。

加强对低收入职工的保障。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职工月工资总额或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同时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规范缴存行为,维护职工权益。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0%,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9%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0%。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到15%,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7110元。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申请提高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职工以超过2006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110元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70元。2006年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70元,单位核定的职工(包括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670元的,以670元为缴存基数。
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按原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缴存比例。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的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同时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单位办理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同时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年检合格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2007年2月1日后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需进行年度检验。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要求及时间。2007年6月11日至7月20日,单位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及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相关表册。
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6月11日至7月15日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有关政策,也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咨询电话及办公地址见附表。
新闻背景。我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发展平稳,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存额由最初的不足10元增长到目前的546元。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2006年全市月均缴存额达到83983万元,比2005年月均缴存额69534万元增长了14449万元,增长率达20.78%。截至2007年4月,我市职工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474.77亿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97.62亿元,累计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77.15亿元;向全市31.48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87.49亿元,贷款余额225.94亿元。尤其是2006年全年向4.62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贷款106.56亿元,带动个人出资和银行组合贷款95.56亿元,个人贷款支持职工购房459.43万平方米,贷款及带动出资分别占全市商品房销售金额673.7亿元和销售面积1568.5万平方米的30%和29.3%。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6月8日, 星期五 20:06  回复(5) |  引用(0) 加入博采

合法收养后再孕家庭申办计划内二胎手续

合法收养后再孕家庭申办计划内二胎手续

办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办理地点: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时间:婚后五年不孕(育)合法收养后已怀孕。
联系电话:兴南街27223400;学府街23050338;八里台街23007841;鼓楼街27272648;王顶堤街23616672;嘉陵道街27030360;广开街27458011;体育中心街23951173;万兴街27457169;华苑街23730052—208;向阳路街27624794;长虹街27587007。
所需证明: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按下列手续申办计划内二胎:
1、由女方向档案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开具《天津市申请办理二胎生育的有关证明(四)》。
2、女方单位出具结婚五年以上且年满三十周岁证明及市民政局办理的《收养证》,以及市计划生育研究所门诊出具的不孕(育)证明市级医院或区级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出具已孕证明,以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女方户籍街计生办申办《计划内二胎审批证明》和《二孩生育服务证》并退回《独生子女证》。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4月15日, 星期日 09:31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病残儿家庭办理申请计划内二胎手续

病残儿家庭办理申请计划内二胎手续

办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办理地点:女方户籍地街计生办。
办理时间: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前。
联系电话:兴南街27223400;学府街23050338;八里台街23007841;鼓楼街27272648;王顶堤街23616672;嘉陵道街27030360;广开街27458011;体育中心街23951173;万兴街27457169;华苑街23730052—208;向阳路街27624794;长虹街27587007。
所需证明: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提交两张近期(半年内)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母子合影彩照;
2、患儿近两年门诊病历和资料,住院首页病历、病程(历)摘要(小结)以及医院记录等档案资料及近期(半年内)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单;癫痫患儿要有指定医院观察确诊的证明材料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4月15日, 星期日 09:2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双独”家庭办理计划内二胎手续

“双独”家庭办理计划内二胎手续

办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办理地点:女方户籍地街计生办。
办理时间:以第一个子女间隔4周岁或女方已年满28周岁以上。
联系电话:兴南街27223400;学府街23050338;八里台街23007841;鼓楼街27272648;王顶堤街23616672;嘉陵道街27030360;广开街27458011;体育中心街23951173;万兴街27457169;华苑街23730052—208;向阳路街27624794;长虹街27587007。
所需证明: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的,可按以下手续申办计划内二胎:
1、由男女双方向档案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双方单位出具《天津市申请办理二胎生育的有关证明(五)》。
2、由夫妇双方的父母单位(或出生地居委会)出具有关申请人系独生子女的证明。
3、持上述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到女方户籍街计生办,领取《天津市二胎生育申请表》,由街计生办开具《申请二胎孕检单》。
4、女方持贴有本人近照的《申请二胎孕检单》,到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查体,然后连同用钢笔填写完整的《天津市二胎生育申请表》,一起交回街计生办,上报区计生委批准。
5、区计生委审批后下发《计划内二胎审批证明》,申请人领取后方可怀孕。怀孕后三个月内,持《计划内二胎审批证明》到女方户籍街计生办,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4月15日, 星期日 09:2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汽车保险理赔九不赔

汽车保险理赔九不赔

一、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不赔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攻略: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于法律,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二、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

  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
  攻略:车主千万要切记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免得索赔时"屋漏更遭连夜雨",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大。而且,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损失,费用也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就白买了。

  三、驾驶人未年审不赔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攻略: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

  四、自车撞了自家人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第三者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攻略:千万别跟人过不去,尤其是自家人。

  五、未上牌照的车不赔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攻略: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

  六、报案不及时不赔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8条、第30条和附加险全车盗抢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

  攻略:车主出险后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切记"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虽然是一个义务,却是确保你出险后还能吃下饭的一项法则。

  七、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不赔

  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

  攻略:一旦出险而且责任在己,最好能和对方商讨一个比较能令大家满意的处理方法,宁可多给对方一点钱,达成私下和解。

  八、撞车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赔

  在不幸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攻略: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九、多保并不能多赔

  给二手车投保,车主如果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车全损,只能得到出险时二手车实际价值的赔偿。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也一样,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少投保,否则,一旦出险"追悔莫及"了。

  攻略:保险金额应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足额投保,确保出险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要超额投保,要是口袋里的money太多的话,可以考虑投资到别的地方。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3月28日, 星期三 19:0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管[2007]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7年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7]79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8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8%调整为1.98%,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二、从2007年3月18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14%调整为4.32%,五年期以上从4.59%调整为4.77%。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目

调整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72

0.72

   上年结转

1.80

1.98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14

4.32

   五年以上

4.59

4.77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3月18日, 星期日 17:06  回复(2)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7〕61号

市水利局、市市政工程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3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市自来水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00元调整为1.03元,提高0.03元。
  二、市自来水公司销售的水价分类及构成。自来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三类水价。自来水价格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四部分构成。
  三、根据《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7]59号)有关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25元,其它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03元。
  四、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它各类用水(含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以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标准每立方米由1.10元调整为1.20元,提高0.10元。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仍维持0.80元不变。
  五、根据《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的有关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基本水价的10%征收。
  六、相应调整市自来水公司的售水价格。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5.60元调整为6.20元,提高0.60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00元调整为20.60元,提高0.60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仍维持3.40元不变。
  上述自来水价格均含基本水价、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七、为确保这次水价调整顺利实施,各供排水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以上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3月18日, 星期日 17:03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网上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程序
网上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力度,方便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开办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业务。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建、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现将有关操作程序说明如下:
     1、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帮您算”栏目中根据提示填写个人资料、公积金缴存情况、所购房屋性质等相关信息,以此确定可贷金额和可贷年限,并计算出相应月应还款本息额,借款申请人可根据以上信息在可贷金额和可贷年限内最终确定借款金额和借款年限。
     2、借款人下载“贷款申请表填写程序”,运行grdk.exe。为了您的贷款申请顺利进行,请如实填写信息,并将程序目录下
dk.txt附件形式通过E-MAIL将您的申请发送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在收到您的申请后,按您所提供的E-MAIL地址给您发出一封确认信,您在确认后,请给我们以E-MAIL形式回信确认,确认您所提交的申请。
     3、中心将您的申请移交贷款承办银行,贷款承办银行在接到申请表后,进行初步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申请人联系,约定办理具体手续时间,然后进行贷前准备工作,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
     4、借款申请人需携带: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需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还需携带结婚证明;
        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储蓄卡;
        正楷人名章;
        购、建、修房资料;
        贷款承办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在约定日期内到贷款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具体手续。贷款承办银行按规定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借款人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上签章,贷款承办银行向借款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受理回执》。
     5、其他贷款手续仍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办理。

E-MAIL:house@housefund.cn
贷款联系电话:27838339

  点击下载《贷款申请表填写程序》

*请您不要试图打开或修改dk.txt文件,以免影响您的贷款申请。

 帮您计算贷款额度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2月7日, 星期三 19:2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作调整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作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2月1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申请贷款前职工须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通知》规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贷款前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但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在职工申请贷款时已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因办理转移手续造成3个月以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已补缴并恢复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2、调整非本市常住户口职工贷款的担保方式。《通知》规定,非本市常住户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3、调整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方式。《通知》规定,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并且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4、放宽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贷款还款方式。《通知》取消了“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自2月1日起,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均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为做好政策调整前已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的衔接工作,凡2007年2月1日(含2007年2月1日)以后贷款银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07年2月1日前已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尚未发放的贷款,仍可按原政策办理。如职工提出调整申请的,贷款银行可终止职工原贷款申请,按调整后贷款政策重新受理职工申请,2月1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不再进行调整。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1月23日, 星期二 20:0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加强公积金登记和执法管理,维护职工切身权益,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加强公积金登记和执法管理,维护职工切身权益,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登记和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权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从今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全市范围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未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录用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单位、职工个人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经宣传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

■ 住房公积金登记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
住房公积金登记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新设立单位和录用职工的单位应办理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 单位和职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或联系电话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 单位每年定期接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年度检验
自2007年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为维护职工本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知情权,将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确认工作,职工依据本人实际情况核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登记及缴存情况确认表》的内容。具体时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时公布。

■ 单位终止,需清理职工个人账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应在主体终止前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在注销前,单位必须将职工个人账户全部清理:对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其个人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

■ 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自2007年2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07年7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并为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 单位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将依法处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存在以下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办理的,进行处罚:
(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变更,不办理单位变更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职工发生姓名变更,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为职工欠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1月23日, 星期二 20:0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养老金怎么拿 天津市有新规定

养老金怎么拿 天津市有新规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作出新规定,将于近期实施。

  一、1998年1月1日本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

  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在计算本人平均工资指数时,每一年度的工资指数和平均工资指数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2.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对于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超过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

  3.本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992年260元、1993年334元、1994年447元、1995年542元、1996年637元、1997年690元、1998年829元、1999年921元、2000年1040元、2001年1192元、2002年1355元、2003年1554元、2004年1813元、2005年2106元。

  4.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外,再按照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发给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104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83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62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41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20元。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与补贴之和,低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补齐和按比例增加的部分,调整过渡性养老金。

  四、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本市原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人员退休时,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折算的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六、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退休时,以本人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七、2007年1月1日后由外省市调入本市并相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2005年12月底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743元,作为其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标准。

  八、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另外,根据本人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月)×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月)-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 作者: caoshubin 2007年01月9日, 星期二 19:09  回复(2) |  引用(0)